兆易创新(603986)_公司公告_兆易创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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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易创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

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

举的投资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

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投资者说明会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则通过上证e互动等渠道将会议纪要进行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

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第十条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了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在工作时间由专人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

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

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

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二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

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

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

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二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公司应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五章上证e互动平台第三十条公司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定期汇总整理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制度。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披露前15日内,通常不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三十四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

安排。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第三十六条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接待人员回答问题。第三十七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

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复

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三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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