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下称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九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十一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
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
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根据最新颁布法规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之要求进行相应调
整并与其保持一致。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九条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