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23临037号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由其承担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工作。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488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6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3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毛英莉,1998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截止目前尚未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熊凤秀,2018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3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10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翔,1997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
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处理处罚日期 | 处理处罚类型 | 实施单位 |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
1 | 毛英莉 | 2022年11月16日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理局 | 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等,出具警示的行政监管措施 |
2 | 熊凤秀 | 2022年11月16日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理局 | 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等,出具警示的行政监管措施 |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11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0万元。202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9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0万元。
(四)其他信息
2023年度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8年至2022年的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业务素质良好,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并提请公司董事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文件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公司选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进行招标。经专家评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18年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历年各项审计工作。
因此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选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其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为119万元(含审计人员差旅费等)。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