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考虑到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柳习科、汪志刚、邓铁清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