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化股份(603968)_公司公告_醋化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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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3968证券简称:醋化股份公告编号:临2025-018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担保(包含正在履行中的担保,其他币种可按当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合并计算),担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

1、根据上述决议确定的担保限额,2025年4月29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额度协议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2、同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额度协议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3、同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人民币7,0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在2025年04月29日至2026年04月30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庆九,注册地和经营地为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区,公司经营范围为:

乙腈、2-丁烯醛[抑制了的]、氨溶液[10%﹤含氨≤35%]、吡啶、丙酮、亚硫酸氢铵生产;三氯吡啶醇(99%)、吡啶硫酮钠(40%)、吡啶硫酮铜(96%)、吡啶硫酮锌(48%)、吡啶硫酮锌(98%)、氰基吡啶、烟酰胺、硫酸铵、吡唑酮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可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3,167万元,负债总额14,628.0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4,349.85万元),净资产18,538.93万元。2024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888.95万元,净利润2,537.71万元。截至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39,481.39万元,负债总额20,098.42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8,796.09万元),净资产19,382.97万元。2025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2,364.11万元,净利润789.1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担保合同1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2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担保合同3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按保证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其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为保证子公司的资金周转,公司同意为各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贷款、融资协议等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次公告担保金额),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8%,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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