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ESG(环境、社会、治理)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目标、长期发展战略及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具体的项目设立项目小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讨下列事项或制订有关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ESG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其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属于董事长决策权限范围内事项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项目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有关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项目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等方面的洽谈并上报项目小组;
(四)项目小组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项目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项目小组。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或者二名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两名委员协商推选1名委员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小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期限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的“以上”、“以内”、“以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