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情况
2025年2月21日,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实际和已有银行授信情况,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合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8亿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的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内保外贷、外保内贷、跨境直贷等;向其他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其他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直租、售后回租、保理、委托贷款等。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为支持公司发展,保障上述授信顺利实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俊峰及其配偶朱香兰为本次授信提供相关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方式以公司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被担保主体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本次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未提供反担保。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条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香港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A.90条关于上市发行人集团从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收取的财务资助可获得全面豁免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担保方介绍
石俊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212,662,195股。
朱香兰女士,与石俊峰系夫妻关系,担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23,618,649股。
三、交易的基本情况
石俊峰先生和朱香兰女士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在提供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公司也不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事项是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安排,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该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石俊峰先生、朱香兰女士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六、该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及融资事宜,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意将本次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连)董事石俊峰、朱香兰已回避表决。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解决了公司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三)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