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9日为授予日,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508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