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在5%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在5%以上(含本数)未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2、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
值)比例在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含10%)未超过5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3、拟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含10%)未超过5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4、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交易产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值)比例在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含10%)未超过5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若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同时满足前述1、2、3、4项或其中两项以上的,则按照孰高原则执行。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交易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数额。
(二)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对外投资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对外权益型投资等)
按照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
1、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1%以下,或单笔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2、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1%以上10%以下,或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3、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50%以下,或单笔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3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
4、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或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3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借贷
1、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2、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年度贷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年度贷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4、经批准的年度借贷计划内贷款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必要时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5、因贷款等融资涉及的担保事项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七)非经营性重大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对外赞助与捐赠、承包、租赁等)
1、合同涉及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对外赞助与捐赠的相关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1%以下,或不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以上未超过10%的,或高于1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在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本条第(一)、(三)、(四)、(五)、(六)、(七)款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的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具体权限如下:
1、属原材料采购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
署,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2、属产品销售合同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署,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3、公司其他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署,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4、公司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