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及时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汇报及考察均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再次安排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上述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