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
关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鉴于前述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将关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8月16日。
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周向东
__________________
毛建东
__________________
陶 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