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0,758,84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8,204,888.9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此外,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需求,在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的议案与公司整体薪酬机制保持一致。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有关议案的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薪酬的议案与公司整体薪酬机制保持一致。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有关议案的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薪酬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与公司整体薪酬机制保持一致。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有关议案的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执行和落实,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能够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因为,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为,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
审计机构。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且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从而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周向东 | __________________ 毛建东 | __________________ 陶 宇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