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本机构”)作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不锈”“公司”“发行人”)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根据武进不锈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保荐代表人 | 倪霆、顾昊 |
联系电话 | 021-38676666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878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56,106.92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西路1号 |
法定代表人 | 沈卫强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8月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3号)批复,武进不锈于2023年7月1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3,1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6年。截至2023年7月14日,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233,490.5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766,509.45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已支付的本次可转债发行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6,000,000.00元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04,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在2023年7月14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899号《验资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债券简称“武进转债”,债券代码“113671”。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对武进不锈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泰海通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证券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国泰海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的三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保持独立性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披露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对武进不锈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如下:
(一)董事长辞职
2024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朱国良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朱国良先生因年龄及身体等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所有职务。辞职后,朱国良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朱国良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辞职事项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副董事长朱琦女士在公司选出新董事长之前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补选董事及选举董事长等相关工作。保荐人已就董事长发生变动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24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议案。
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系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正常换届选举所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审议程序的情况;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荐人已就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向保荐人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送交相关文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一、尚未办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武进不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尚未完成,保荐人将对前述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武进不锈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