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603861)_公司公告_白云电器: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

白云电器: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8

证券代码:603861证券简称:白云电器公告编号:2025-039转债简称:113549转债简称:白电转债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元?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42025/7/72025/7/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2025年6月3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92,559,94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3378972)中的2,526,438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90,033,508股,以该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003,350.80元(含税),占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4.96%。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司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90,033,508*0.1000)÷492,559,946≈0.0995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42025/7/72025/7/7

四、分配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胡明森先生、胡明高先生、胡明聪先生、胡明光先生以及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为白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为: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6060164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