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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主体: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董事会安排或因工作等原因参与投资者交流活动的人员;
(三)根据董事会安排或因工作等原因接受媒体、个人或其他第三方调研采访的公司员工;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适用的主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识;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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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等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法定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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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券商分析师会议;
(五)现场参观与调研;
(六)路演;
(七)电话或电邮咨询:公司授权证券事务部及时回复和处理投资者通过电话或电邮提出的咨询、建议;
(八)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授权证券事务部及时查看及回复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咨询、建议。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证券事务部可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九)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条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条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于规定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接收投资者咨询。投资者联系电话、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积极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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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披露法定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类型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知情人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供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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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处理投资者咨询、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采用文字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存档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代替信息披露。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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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证券事务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