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以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准则。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是指公司对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士进行的登记与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保密管理、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范围
第四条本准则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具体范围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准则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本准则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七)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档案登
记、备案、制作重大事项备忘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准则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上述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第十五条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准则。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依本管理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管理准则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奖惩
第十八条本准则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传送、报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使用本人、亲属、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证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四)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时(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将按照《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配合有权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此外,公司还将视具体情节,根据《欧派家居集团奖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职、免职、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等,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管理准则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