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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本细则所涉及的绩效、薪酬、考核等有关文件资料;证券事务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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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提供以下材料,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参考: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完成情况报告;
(三)按公司业绩拟订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测算依据等资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根据议题内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多种形式召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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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网络通讯、电话等方式。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表决票上签字。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内容。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