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翁智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付媛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
联系方式 | 021-23153888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5号)批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合花”)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36,2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2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49,199,764.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442,834.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56,929.5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15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7月16日出具了“XYZH/2024SHAA1B0031”号《验资报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花”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百合花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百合花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百合花经营情况,对百合花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4年度,百合花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4年度,百合花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督导百合花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已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百合花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百合花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已督促百合花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百合花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百合花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百合花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百合花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百合花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百合花未发生相关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百合花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核查的情形。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百合花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其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百合花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4年度百合花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翁 智 | 付 媛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