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称“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或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或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或特定对象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八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任何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证券部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第二十四条 公开信息披露前的内部审批、签发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总经理阅签;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应提交公司总经理阅签后,由董事会签署后公告;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
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最终签发后递交。
第五章 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的公司内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部门,以下同)在接到证券部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以书面形式提供;
(二)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证券部,同时协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须在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三)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人员、资产状况的公司各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部沟通反馈;就公司各部门负责提供或编制的数据、资料,如果证券部认为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补充,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六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如下:
(一)中期报告: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指定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摘要及全文;
(二)年度报告: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
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公司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项需要的披露级别与决策程序,由证券部根据公司章程、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判断、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提供给证券部的与重大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重大事项情况简介;
(二)交易涉及到的协议书草稿、政府批文(如适用);
(三)被收购、出售资产或被担保企业情况及财务报表;
(四)相关企业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如适用);
(五)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如有);
(六)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规定配合提供定期报告的编制资料及数据或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事项而未按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行为的性质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