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田股份(603800)_公司公告_洪田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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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0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1、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2、委托理财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委托理财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三)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额度及额度使用范围)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条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并密切关注合作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二)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三)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四)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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