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6证券简称:永安行公告编号:2025-072转债代码:113609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终止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和自查期间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中的全部自然人;交易对方(法人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自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6个月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即2024年5月21日至2025年3月1日。
二、相关自查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1 | 梁波 | 公司监事吴小华的配偶 | 2024年7月4日 | 1,500 | 1,500 | 买入 |
2024年7月5日 | 500 | 2,000 | 买入 | |||
2024年7月9日 | -2,000 | 0 | 卖出 | |||
2024年7月12日 | 500 | 500 | 买入 | |||
2024年7月22日 | -500 | 0 | 卖出 | |||
2024年7月23日 | 300 | 300 | 买入 | |||
2024年7月25日 | -300 | 0 | 卖出 | |||
2 | 项陆 | 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郭玉的配偶 | 2024年9月5日 | 1,000 | 1,000 | 买入 |
2024年9月13日 | 1,400 | 2,400 | 买入 | |||
2024年9月18日 | 100 | 2,500 | 买入 | |||
2024年9月24日 | -1,000 | 1,500 | 卖出 | |||
2024年9月27日 | -1,500 | 0 | 卖出 | |||
2024年10月31日 | 100 | 100 | 买入 | |||
2024年11月1日 | -100 | 0 | 卖出 | |||
3 | 李晓宇 | 交易对方之一、标的公司董事 | 2024年9月27日 | 800 | 800 | 买入 |
2024年9月30日 | 500 | 1,300 | 买入 | |||
2024年10月18日 | -1,300 | 0 | 卖出 | |||
4 | 金维琪 | 交易对方之一、标的公司董事李晓宇的配偶 | 2024年8月21日 | 200 | 200 | 买入 |
2024年8月22日 | 200 | 400 | 买入 |
2024年8月23日
2024年8月23日 | 100 | 500 | 买入 |
2024年9月10日 | -500 | 0 | 卖出 |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梁波梁波为公司监事吴小华的配偶。针对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吴小华及梁波已出具声明承诺函,具体如下:
1)梁波“1、本人未参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永安行”)本次重组的任何工作,对本次重组事项、项目进展和其他信息亦不了解,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2、吴小华以及参与和决策本次重组的有关人员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未建议本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永安行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永安行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5、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安行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吴小华
“1、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事宜,本人未向梁波等任何人透漏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安行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梁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梁波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保证促使本人的直系亲属亦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项陆
项陆为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郭玉的配偶。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郭玉及项陆已出具声明承诺函,具体如下:
1)项陆
“1、本人未参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永安行”)本次重组的任何工作,对本次重组事项、项目进展和其他信息亦不了解,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2、郭玉以及参与和决策本次重组的有关人员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未建议本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永安行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永安行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5、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安行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郭玉
“1、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事宜,本人未向项陆等任何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安行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项陆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项陆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保证促使本人的直系亲属亦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李晓宇、金维琪
李晓宇为交易对方之一、标的公司董事,金维琪为其配偶。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李晓宇及金维琪已出具声明承诺函,具体如下:
1)李晓宇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永安行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永安行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安行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金维琪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金维琪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7、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金维琪
“1、本人未参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永安行”)本次重组的任何工作,对本次重组事项、项目进展和其他信息亦不了解,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2、李晓宇以及参与和决策本次重组的有关人员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未建议本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永安行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永安行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5、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安行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以及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上述披露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披露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