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结合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论证了公司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公平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从而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暂无法提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尚未审议及披露,故公司无法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时提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将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管机制,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及相关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及相关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方为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商业
利益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与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哈茂”)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上海哈茂,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杨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预计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哈茂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上海哈茂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哈茂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丽锦 江冰 钱振华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