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如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5-020)》,基于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安排,上海哈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杨磊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哈茂。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杨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预计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哈茂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上海哈茂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上海哈茂免于发出要约后,上海哈茂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条件。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要约收购、限售期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