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我们同意《天安新材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