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603725)_公司公告_天安新材: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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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3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财会〔2022〕 13号文、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及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以下简称“年报工作通知”)的规定,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财会〔2022〕13号文要求编

制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4、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22〕13号文,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特殊情况下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 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特殊情况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财会〔2020〕 10号文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等相关规定,将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

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因需求不足而停产或因事故而停工检修等,相关生产设备应当继续计提折旧,并计入营业成本”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13号文及年报工作通知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财会〔2022〕13号文、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及2022年12月6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财会〔2022〕13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财会〔2022〕13号文、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及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而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变更相应会计政策,并按规定的施行日期执行。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财会〔2022〕13号文、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及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而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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