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603725)_公司公告_天安新材: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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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4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3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湾鹰牌”)为案件原告

? 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61,974,356.1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

月2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

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涉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存在借款纠纷,因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石湾鹰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石湾鹰牌返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款项合计人民币61,974,356.1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禅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29038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0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600万元;

2、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借款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受理的正在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案总金额为24,056.21万元。公司前次已披露的以及自前次披露后新增的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编号案号原告被告案由涉案金额(万元)进展情况
1(2022)粤0112民初26786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15802.11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2022)粤0604执17129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意兴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夏容、曹碧浪追偿权纠纷198.84强制执行阶段
3(2020)沪0118执7745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上海鹰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坤煌公证执行1328.63强制执行阶段
4(2021)沪0118执10941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王坤煌、王丽婷担保合同纠纷400.00强制执行阶段
52021(黔)0102执5101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1094.89强制执行阶段
6(2021)晋0108执497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太原聚生源物资有限公司、苏春生公证执行498.0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2)粤0604执11965号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43.8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2)浙0282民初2169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78.78强制执行阶段
9(2022)浙0282民初5599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盛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84.79(原为198.18万元,案件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金额)一审审理阶段
10(2022)浙0282民初5601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湘家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73.06(原为174.03万元,案件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金额)一审审理阶段
11(2022)粤0103民初18094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南丹亿豪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蓝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炜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众望泰福建材有限公司、潘伊婷票据追索权纠纷103.32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12(2022)粤0103民初18096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子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蓝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炜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众望泰福建材有限公司、潘伊婷票据追索权纠纷105.28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13(2022)粤0103民初22994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英龙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炜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100.58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14(2022)粤佛山石湾鹰恒大园林集团有限票据追100.24已立案受

0103民初22993号

0103民初22993号牌陶瓷有限公司公司、长沙嵩博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正茂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康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炜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索权纠纷理,尚未开庭审理
15-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150.00已撤回诉讼,案件结案
16(2022)粤0604民初20335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炎鑫陶瓷店、何满珠、佛山荣壹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同益悦陶瓷有限公司、梁啟通侵害商标权纠纷320.00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已上诉
17(2022)粤1973民初14545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成都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宜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53.65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18(2022)云0102民初20236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云南嘉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12.38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价款、逾期付款利息及退还质保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被告提起上诉
19-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178.25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提起上诉
20-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196.98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提起上诉
21-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195.25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提起上诉
22-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129.77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提起上诉
23-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179.01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提起上诉
24(2022)浙0303民初4260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镇江珺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炜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司、陈绍妹、杨文莲票据追索权纠纷150.00强制执行阶段
25(2022)粤0604民初22058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谈先文、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炜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潘伊婷票据追索权纠纷150.00一审已判决,尚待执行
26(2023)粤0191民初1089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汇和置业有限公司、海伦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晟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49.11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7(2023)粤0191民初1087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汇和置业有限公司、海伦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95.81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8(2023)粤0191民初1092号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汇和置业有限公司、海伦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锦嘉置业有限公司、诸暨中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97.67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注1:其他涉诉金额小于100万的诉讼、仲裁案件31件总计1,093.86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2件总计57.09万元,目前分别处于诉前调解阶段、一审审理阶段。

注2:其中,第1-25项为前次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本公告更新了前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涉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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