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股票代码:6037252025年5月
目录
1.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2.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3.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议案三:《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四:《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五:《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议案六:《关于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七:《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8)议案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议案九:《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议案十:《关于2025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权限的议案》
(11)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议案十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议案十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4)议案十四:《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5)议案十五:《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议案十六:《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
1、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安排会务工作。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3、会议审议议案时,只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4、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除会务组工作人员外,谢绝录音、拍照或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场秩序、寻衅滋事、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提交公安机关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下午14:00现场会议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聚锦路鹰创园鹰牌陶瓷集团会议室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启超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月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参会人员:符合条件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现场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主持人宣布股东和代理人到场情况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须知
、报告并审议议案: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8)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25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权限的议案》
(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股东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律师等回答股东提问
、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7、对议案进行表决
8、会场休息(统计现场、网络投票结果)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与会董事、主持人、记录人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
12、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议案一: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公司稳健发展。现将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在国内经济结构性复苏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经历了政策密集调整,但传导到下游市场存在一定滞后性。建筑陶瓷和家居行业在复苏初期仍面临一定压力,行业竞争激烈。公司坚持夯实建筑陶瓷和高分子复合饰面材料两大基业,以“构建泛家居产业生态圈”为战略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多措并举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同时,公司紧抓政策与市场机遇,不断深化在整装、旧改相关业务领域的布局,公司在2024年完成了对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设计院”)的收购,并参股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隽业”)。公司实现了从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室内整装到建材材料的全产业链闭环,形成了以鹰牌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的合称)、广东天安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高分子”)、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瑞欣”)和广东天安集成整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集成”)构成的材料板块和以南方设计院、广东天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建科”)、佛山隽业构成的EPC板块两大业务板块。公司以材料板块与EPC板块两大业务板块为战略支点,全面构建材料端技术领先、产业链闭环融合、各业务板块高度关联的泛家居生态圈,通过材料板块与EPC板块相互赋能,以终端整装需求带动对前端产品的销售提量,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0,030.37万元,同比略降
1.3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00.49万元,同比降低16.4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049.33万元,同比增加23.40%。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基本持平,高分子复合饰面材料、建筑陶瓷两大主业根基夯实,其中,在高分子复合饰面材料板块,公司通过抓住汽车行业及下游客户快速发展的市场机遇,加大项目开发力度,提升产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增强与客户的合作黏性,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汽车内饰饰面材料、薄膜产品营业收入同比分别增长约12%和17%;在建筑陶瓷板块,公司稳住基本盘,实现销量超4,56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约3%,受终端价格影响,营业收入同比下降约7%。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是由于2023年公司对外投资的参股企业年末公允价值评估增值、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益较大,导致同期基数较大所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实现较大增幅,主要得益于公司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打造,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降本提效,有效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提高经营利润以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减少所致。
1、深耕两大主业,夯实企业发展根基报告期内,公司以建筑陶瓷和高分子复合饰面材料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深耕两大主业,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夯实企业发展根基。在建筑陶瓷产能出清的行业背景下,公司紧抓研发设计与品牌营销,以“价值驱动”为主导,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在研发设计方面,公司推出多款高环保性能与美学兼具的中国瓷、石晶地板、软质墙衣等产品,满足市场差异化需求;在品牌营销方面,公司在完善经销商渠道建设、加强渠道管理与赋能、推进渠道下沉的同时,积极拥抱新媒体时代,深化新媒体传播矩阵建设,通过短视频、直播、社交媒体等新兴渠道,精准触达目标用户,进一步扩大了品牌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使五十年积淀的鹰牌品牌更加深入人心,成为品质与口碑的代名词。公司将产品与消费者的生活场景紧密结合,构建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生态系统,深度挖掘客户需求,激发消费者的共鸣与认同,持续提升品牌价值。在各项举措的积极推动下,报告期内,公司建筑陶瓷产品销量同比增加,市场占有率实现提升。
在高分子复合饰面材料行业激烈竞争的格局下,公司以创新驱动发展,不断巩固并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在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快速提升、国产自主品牌车企崛起的行业机遇期。公司积极维护并深入拓展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合作,充分挖掘市场机会,不断开拓新市场、新客户,有效抓住产业链升级红利。在汽车内饰饰面材料业务板块,公司以灵活响应的供应链合作模式,通过生物基面料、科技感面料等绿色材料、新品开发,构建差异化的服务能力,从材料
供应商升级为“解决方案伙伴”,增强与客户的合作黏性。
、布局整装旧改,构建产业生态链公司整合各业务板块产品品类和产业链体系,把汽车空间的高环保高品质内饰面料生产技术、环保装配式技术降维应用在室内空间整装领域,向客户提供产品系统性输出的一站式整装解决方案。报告期内,鹰牌公司旗下的健康人居整装品牌“鹰牌生活”推出健康人居睡眠体验馆,通过场景化体验与一站式服务,使产品场景化、场景商品化,持续增强获客能力。天汇建科通过装配式装修集成技术和全专业干式施工工法,保障客户在成本、时间、效率、效果等方面的需求,尤其是在医疗空间以及办公连锁等商业空间既有建筑不停业、噪音小、污染少、建设周期短的快速环保换新交付,相较传统装修具有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公司通过优化交付服务流程,完善整装供应链体系,深耕家装、公装整装交付领域,不断拓展在产品、研发、品牌、服务等方面的广度、深度和高度,持续为消费者带来健康与美学、功能与效率兼具的优质产品及服务,赢得了客户广泛认可。
随着国家对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政策的持续推进,公司抓住机遇,持续深化整装旧改领域布局。为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布局,公司在2024年完成了对南方设计院的收购,并通过参股参与了佛山市属国资旗下佛山隽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这两次战略性举措,公司实现了从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室内整装到材料的全产业链闭环,构建了坚实的企业护城河。南方设计院的加入为公司提供了更强大的设计能力,参股佛山隽业则有助于公司整合国企优质资源,打开公装市场渠道,充分发挥公司全产业链在双碳绿建、城市更新等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构建完整的产业生态链,公司在整装旧改领域的集群优势显著增强,为后续的市场拓展、实现材料板块与EPC板块双向赋能、以终端整装需求带动对前端建材产品的销售提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新质生产力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系统性布局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全面重塑传统制造业价值链,驱动企业向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在战略实施层面,公司通过部署信息化系统集成架构,打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全链条数据流,实现端到端的协同效率提升;同时,构建数据驱动的决策体系,通过数字化平台,整合供应链、生产、市场等多源数据,为管理层提供实时动态分析,提高决策依据的科学性和经营决策的响应速度。公司在传统产业制造模式、价值
供应链体系构建、终端消费数据整合等方面推行数字化,通过信息化系统优化了从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流程,实现设备互联与数据互通,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生产连续性,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公司业绩增长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通过发展新质生产力,公司在数字化转型中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公司以数字化转型驱动效率变革,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4、深化精细管理,发挥供应链优势报告期内,公司深入推进精细化管理、发挥供应链优势,取得了显著的经营成效。一方面,公司通过对生产过程的全面梳理和优化,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人效得到了显著提升,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和工艺流程优化,设备利用率进一步提升。此外,公司通过深化标准化、精细化的培训和管理,员工的操作规范性和效率提高,有效提高产品良率。在供应链管理方面,公司持续强化供应链管理优势,通过供应商结构优化与提升议价能力等举措,实现采购成本有效管控。鹰牌公司有针对性地调整仓储布局,持续推进属地化生产、中心仓建设,通过集中管理和库存优化,降低物流成本,同时提高供应链运营效率,存货周转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公司通过深化精细管理、发挥供应链优势,实现了降本增效和质量优化的双重目标,公司的经营成效不仅体现在财务指标的提升上,更体现在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全面提升,为未来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完善公司治理,提升投资者回报公司坚持以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公司将ESG理念深度融入治理体系,报告期内,将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增加其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并披露首份ESG报告。公司高度重视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公司不断丰富投资者交流方式,拓展沟通渠道,提升透明度。公司积极参加由交易所组织的各类业绩说明会,并持续通过上交所“e互动”平台、投资者关系邮箱、投资者热线、接受现场调研等各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向市场传递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规划,进一步提升了信息透明度和市场信任度。同时,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积极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实施了现金分红及股份回购,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二、2024年度董事会履职情况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再融资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公司各项重大计划的决策和实施,董事会全年召开会议7次,共计审议议案37项。
2024年
月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2024年
月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权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个议案。2024年4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2024年
月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5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公
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修订相关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7个议案。
2024年
月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个议案。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了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运作,并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按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它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三、2025年董事会的经营计划和工作重点2025年,公司将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精神,深化泛家居生态圈战略布局,坚持以巩固存量、多元经营、协同发展为主线,强化创新驱动,积极探索健康人居理念,以产业链优势资源打造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不断提高品牌核心竞争力,坚持打造材料板块与EPC板块相互赋能发展的产业版图,推动集团产业可持续发展。2025年公司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紧抓“微笑曲线”两端,筑牢业绩增长根基2024年9月中央政治局政策定调明确房地产“止跌回稳”,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加大,以化债、稳楼市为当前政策重点。公司将依托旗下鹰牌品牌,继续深化“陶瓷+大家居”双轨并行战略,紧抓“微笑曲线”两端,聚焦研发设计与品牌营销,通过不断优化组织架构、推进属地化生产和中心仓区域布局,同时完善对优质经销商的帮扶措施,深耕区域渠道、下沉市场,着力打造优势区域,加大与有共同价值观的知名度高的整装公司和设计公司、战略工程渠道伙伴的合
作力度,最终实现从品牌、渠道端为集团产业链其他业务板块引流,将墙板、地板、墙衣等部品部件向终端消费市场输出,筑牢业绩增长根基的同时寻求新的突破。
、发挥产业集群优势,提升整体竞争实力2025年,公司将持续深化泛家居生态圈战略布局,继续执行多品类、多品牌经营策略,匠心打磨产品,从新材料的应用延伸到装配式内装EPC全链条服务,从深耕国内市场扩展到海外市场新需求挖掘,从建筑设计、室内设计进一步拓展到装配式整装、既有建筑更新等新兴应用场景,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及存量市场焕新需求。公司将充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依托数字化供应链管理体系优化交付流程与交付效率,持续完善供应链体系,提升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效能,促进材料板块和EPC板块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整体竞争实力,打造企业护城河。未来公司将立足装配式装修集成技术,通过公装、家装双渠道输出,实现集团产业链协同赋能、双向拉动的良好发展态势。
3、深入精细化管理,加大新品研发投入在高分子饰面材料领域,公司将持续优化生产研发流程,依托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CNAS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为核心的饰面材料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坚持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加大研发投入,在多层次研发平台的基础上,带领经验丰富的科研团队,不断进行制造工艺技术的开发,保持行业内技术水平领先地位,以市场客户需求为导向,推进高质量、高性价比产品研发。同时公司积极持续推行生产精细化和管理精细化的落地执行,合理规划设备升级改造,优化生产工艺、排产计划,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过程浪费,实现提效降本,保证公司制造端成本优势,实现规模效益与盈利能力的双提升,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同时,公司将引入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降低能源费用,践行绿色低碳,提升环保属性。
4、积极开拓全球市场,加速国际业务拓展公司将持续通过打造新媒体平台矩阵、参加展会、举办经销商年会等一系列线上、线下市场推广和品牌营销活动,丰富灵活的营销模式,保持品牌曝光率,提升市场占有率,成功吸引了大量潜在客户和合作伙伴。同时公司将继续深化国际合作,拓展全球市场,致力于在家居建材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经济发达地区实现技术、服务、品牌出海,实现从区域化发展向全球化布局的跨越式发展,打造具
有全球竞争力的泛家居品牌。
、完善企业文化建设,持续提升人才密度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开放、诚信、责任、利他”的核心价值观引领,拓宽思维格局,为员工创造公平的工作环境,形成良性竞争,激发员工的自驱力。公司坚信人才是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因素,公司通过“青蓝工程”、“雏鹰计划”等举措不断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健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构建有愿力、学习力、执行力的人才团队,搭建人才梯队,优化人才结构,持续提升人才密度,让人才成为公司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注入新动能。
、注重投资者回报,履行上市公司责任未来公司将切实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持续完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始终秉持长期主义理念,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充分考虑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整体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灵活运用提升投资价值的“工具箱”,包括股份回购、定期分红、股东增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市场工具,构建股东价值与企业发展共赢的良性循环。通过强化市值管理能力与透明化沟通机制,系统性提升经营质量与投资价值,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议案二: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2024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充分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2024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和业绩的基本评价2024年度,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公司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并对有关事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勤勉尽责,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监督,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各次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2、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收购控股子公
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权限的议案》等11个议案。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5、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7、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监事会对2024年度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运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重大决策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均能够得到很好落实,未发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财务检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核算和监督体系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交易定价公平、公允,没有违法违规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天安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外,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担保相关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2025年度工作计划
202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在2025年到任期期满,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持续监督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议案三: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安林)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安林,中国国籍,1969年
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19年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授薪合伙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副总经理,兼任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佛山市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次会议,共审议了
个议案,本人均亲自出席历次会议,并参加了3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调查并获取做出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阅文件,并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召集并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次,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加强与董事长、管理层、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审计部门的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为董事会科学高效的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本人认为,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4年3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增加了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相关工作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
个议案。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以网络互动方式
召开的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与公司管理层一起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定期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汇报,针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风险合规管理、审计监察项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现场工作情况2024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及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还通过现场参观、子公司考察以及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加强专业素养,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本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使本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三、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度,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4年度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研究与核实了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在公司的配合支持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至今,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积极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公司2024年年报相关事项,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安林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云超)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李云超,中国国籍,1977年9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博士,2021年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广州仲裁委、杭州仲裁委、宁波仲裁委、南京仲裁委、海南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包头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兼任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共审议了37个议案,本人均亲自出席历次会议,并参加了
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积极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审慎表决,客观、独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次。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在所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履行各专门委员会职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审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4年3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增加了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相关工作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次,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3个议案。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定期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汇报,针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风险合规管理、审计监察项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情况2024年度,本人除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列席股东大会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还通过现场考察、现场访谈、电话、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本人法律专业优势,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本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完备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使本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三、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度,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
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4年度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研究与核实了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在公司的配合支持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云超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张勃兴)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张勃兴,中国国籍,1987年
月出生,2009年于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获得学士学位,2012年于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高技术材料实验室获得硕士学位,2016年于日本大阪大学工学院获得博士学位,2016年至今受聘于华南理工大学前沿软物质学院、华南软物质科学与技术高等研究院,担任副教授,主持和参与了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兼任佛山莽苍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次会议,共审议了
个议案,本人均亲自出席历次会议,并参加了3次股东大会。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
审阅了相关会议的议案,积极详细地了解议案情况,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在2024年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报告期内,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
报告期,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次、提名委员会委员
次。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加强与董事长、管理层、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审计部门的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为董事会科学高效的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本人认为,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4年
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增加了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相关工作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3个议案。本人参加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定期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汇报,针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风险合规管理、审计监察项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考察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及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还通过现场参观、子公司考察以及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重视独立董事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并采纳本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况。
三、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4年度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研究与核实了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期内,在公司的配合支持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勃兴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议案四:
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一、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情况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2024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如下:
序号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1 | 安徽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
2 | 广东天安集成整装科技有限公司 |
3 | 广东天安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
4 | 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
5 | 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 |
6 | 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 |
7 | 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
8 | 广东鹰牌实业有限公司 |
9 | 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10 | 广东天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11 | 滁州天安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12 | 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13 | 广东天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三、主要业绩指标情况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增长率 |
项目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增长率 |
营业总收入 | 3,100,303,743.39 | 3,141,775,549.53 | -1.32% |
利润总额 | 151,764,156.25 | 182,710,592.49 | -16.9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1,004,899.32 | 120,947,498.56 | -16.4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6,468,476.42 | 190,950,985.44 | -12.82%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9,996,823.22 | -32,878,303.25 | 不适用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9,040,412.91 | -225,470,091.24 | 不适用 |
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增长率 |
总资产 | 2,853,521,176.04 | 2,820,828,411.48 | 1.16% |
其中:流动资产 | 1,582,005,693.64 | 1,565,474,229.76 | 1.06% |
非流动资产 | 1,271,515,482.40 | 1,255,354,181.72 | 1.29% |
总负债 | 1,948,078,135.58 | 1,974,151,964.46 | -1.32% |
其中:流动负债 | 1,627,131,232.31 | 1,634,602,113.11 | -0.46% |
非流动负债 | 320,946,903.27 | 339,549,851.35 | -5.48%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759,957,749.53 | 720,839,842.15 | 5.43%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议案五: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004,899.32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18,084,111.79元。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总股本为304,857,680股,以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3,650,320股后的股份数为301,207,36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120,736.00元(含税)。公司2024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合计30,027,578.60元(不含交易费用)。因此,本次拟派发的现金红利和2024年回购金额合计60,148,314.60元,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9.55%。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议案六:
关于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4年
月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认为: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及重要缺陷。
同时,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天安新材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无相关重大或重要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议案七: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组织编制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现提请各位董事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资金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而确定,最终结果以实际签约为准。
公司将根据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要求,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前述额度内的综合授信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下同),担保预计总额度为
18.9亿元(含已实施的担保)。公司将根据参股公司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隽业”)的融资需求,为其提供的担保预计总额度为0.1亿元。具体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4月17日担保余额 |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担保预计有效期 | 是否关联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 |
一、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预计 | ||||||||
公司 | 安徽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低于70% | 12,270 | 59,000 | 77.64% | 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 | 否 | 否 |
公司、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 | 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天安集成整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安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 | 高于70% | 24,676.11 | 130,000 | 171.06% | 否 | 否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二、对合营、联营企业的担保预计 | ||||||||
公司 | 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低于70% | 0 | 1,000 | 1.32% | 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 | 是 | 是 |
其中,佛山隽业系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广东天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9%的合营企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启超在该参股公司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属于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为其提供预计担保额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为佛山隽业提供担保时,佛山隽业的控股股东应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且佛山隽业应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在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首次或逐笔签订具体授信或担保协议,具体以实际签约为准。该等综合授信、担保事宜及其项下的具体事宜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和签署相关文件。以上授信额度和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担保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日
议案九:
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6,400万元,其中,对佛山市易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加预计交易额度1,500万元,对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分别增加预计交易额度4,500万元、40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方名称 | 2025年年初至3月31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元) | 原2025年预计金额(元) | 本次增加预计金额(元) | 增加后2025年预计金额(元) | 本次增加预计关联交易金额的原因 |
接受劳务 | 佛山市畅享荟竹韵农业有限公司 | 0.00 | 1,000,000.00 | 0.00 | 1,000,000.00 | / |
销售商品 | 广东天耀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0.00 | 1,850,000.00 | 0.00 | 1,850,000.00 | / |
采购商品 | 广东天耀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0.00 | 2,000,000.00 | 0.00 | 2,000,000.00 | / |
提供劳务 | 广东天耀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0.00 | 1,000,000.00 | 0.00 | 1,000,000.00 | / |
采购原材料 | 佛山市易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173,407.08 | 10,000,000.00 | 15,000,000.00 | 25,000,000.00 | 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调整 |
房屋租赁、水电及管理费用 | 佛山市易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1,663.77 | 150,000.00 | 0.00 | 150,000.00 | / |
销售商品 |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00 | 2,000,000.00 | 0.00 | 2,000,000.00 | / |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方名称 | 2025年年初至3月31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元) | 原2025年预计金额(元) | 本次增加预计金额(元) | 增加后2025年预计金额(元) | 本次增加预计关联交易金额的原因 |
采购商品 |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45,079.64 | 2,000,000.00 | 0.00 | 2,000,000.00 | / |
销售商品 | 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10,000,000.00 | 45,000,000.00 | 55,000,000.00 | 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调整 |
提供劳务 | 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6,000,000.00 | 4,000,000.00 | 10,000,000.00 | 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调整 |
合计 | 3,440,150.49 | 36,000,000.00 | 64,000,000.00 | 100,000,000.00 |
二、本次增加预计的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佛山市易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佛山市易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30号十座一楼(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郭宏伟注册资本:
333.34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4月18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材料科学研究;研发、检验、加工、制造、销售: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
月
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1,349,289.45元,净资产为8,513,835.33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20,033,716.98元,实现净利润2,306,693.48
元。
、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凤凰路11号自编10号副楼101单元(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志松注册资本:4000万元成立日期:
2017年
月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不含爆破工程);装卸搬运;咨询与调查;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经营租赁;建材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
月
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388.75万元,净资产为3,801.28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5,419.23万元,实现净利润-34.48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佛山市易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启超先生控制的企业;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49%的企业,同时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启超先生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三)履约能力分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公司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良好,均具备履约能力。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各种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议案十:
关于2025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权限的议案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为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响应国家共同富裕的号召,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司本着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对外捐赠行为。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资产等企业合法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合法资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具体对外捐赠项目。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议案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为提高公司再融资事项审议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现提交议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论证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四)定价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五)限售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议案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议案十二: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责任及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支持和监督作用,有效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公司拟将独立董事津贴从每人每年税前人民币5.2万元调整为6.5万元。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议案十三: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在保障日常资金运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短期中低风险或稳健型理财产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自有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投资期限不超过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该额度范围内对具体理财产品的购置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议案十四: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同步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并修订相关条款。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有效持股凭证,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有效持股凭证。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修订前 | 修订后 |
销。 |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 第七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六)公司年度报告;(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审议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非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持有或合 | 第九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非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持有或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二)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下列程序:(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应执行下列程序:(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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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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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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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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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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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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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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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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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可以以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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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应该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 | 第一百六十七条……(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应该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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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当及时将方案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3)监事会应对管理层和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当及时将方案抄送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2)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3)审计委员会应对管理层和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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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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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相关制度议事规则情况
序号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议案十五: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吴启超先生、沈耀亮先生、陈贤伟先生、宋岱瀛先生、冷娟女士、曾艳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附件: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启超先生,中国国籍,1967年
月出生,毕业于深圳大学,本科学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EMBA。曾任职于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佛山城区公司,先后担任勤昌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佛山市城区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创办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佛山市易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佛山市禅商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佛山市佛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控股子公司广东鹰牌实业有限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控股子公司广东天安集成整装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参股公司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的社会职务主要有佛山市禅城区政治协商委员会常委、佛山市禅城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主席、佛山市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协同发展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佛山市家居产业联合会执行会长、佛山市大埔商会高级顾问、禅城区经济发展企业智库的总召集人、佛山市企业联合会、佛山市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被评为“2024佛山市企业发展年度人物”、“禅商脊梁”、“卓越企业家”、“禅城区最美劳动者”、“拓荒人物”,曾获“广东十大经济风云人物”、“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暨光彩事业贡献者”、“佛山市创新领军人物”、“佛山市创业杰出人才奖”、“禅城区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沈耀亮先生,中国香港居民,1974年
月出生,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化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广东金安奔力贸易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广东天耀绿畅超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佛山市粤耀盈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0年起至今,任公司董事。现任广东天耀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盈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天耀投资咨询(佛山)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天耀集团控股(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3、陈贤伟先生,中国国籍,1975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鹰牌控股有限公司产研管理部经理、企业管理部总监、鄂
尔多斯兴辉陶瓷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广东鹰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22年
月起任公司董事。现任控股子公司广东鹰牌实业有限公司总裁、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总裁、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总裁、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总裁、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总裁。担任的社会职务主要有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副会长、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广东陶瓷协会副会长等;曾被评为佛山市第三届创新领军人才,先后获得中国建陶十大营销人物,家居营销风云人物,华南电子商务联盟领军人物等荣誉称号。
4、宋岱瀛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冠丰公司技术科主办科员、生产科科长。2003年
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技术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研发中心副主任、副总经理等职。2015年至今任公司董事,现任全资子公司天安高分子执行董事、总经理,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安董事,控股子公司天汇建科执行董事。曾获得佛山市首届“佛山?大城工匠”荣誉称号,领衔建设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被佛山市总工会评为“2024年佛山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冷娟女士,中国国籍,1984年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06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国贸部经理、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司监事、全资子公司广东天安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材料事业部总经理等职,2024年
月起任公司董事。现任全资子公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艳华女士,中国国籍,1985年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11年进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曾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2年5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4年
月起任公司董事。
议案十六: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李云超先生、罗琴女士、张勃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并已获无异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附件: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云超先生,中国国籍,1977年
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博士,2021年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广州仲裁委、杭州仲裁委、宁波仲裁委、南京仲裁委、海南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包头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兼任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琴女士,中国国籍,1980年
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美国加州多美尼克大学MBA,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创新融资部高级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投行部资深经理,东莞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任深圳和美精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张勃兴先生,中国国籍,1987年7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日本大阪大学工学院,博士研究生。2023年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前沿软物质学院、华南软物质科学与技术高等研究院副教授,主持和参与了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兼任佛山莽苍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