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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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4
3....议案一资料:《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5
4....议案二资料:《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议案》 ...... 6
5....议案三资料:《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6....议案四资料:《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8
7....议案五资料:《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9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8月5日15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望全体参会人员遵守执行:
1、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2、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及股东代表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以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3、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有发言意向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报到时向工作人员登记,由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发言,并安排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建议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4、本次大会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5项议案。
6、本次大会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监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
7、本次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
8、保持会场安静和整洁,请将移动电话调至振动档或静音,会场内请勿吸烟。
9、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公司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和拍照。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5日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8月5日15点会议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46号中广天择4楼V9会议室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介绍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主持人介绍股东大会须知;
三、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议案》;
3、《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股东对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发言;
五、主持人或董监高答复股东关于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询问;
六、主持人提请股东投票表决;
七、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
八、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九、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上签名;
十、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5日
议案一资料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议案二资料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公告》。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议案三资料
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拟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第5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100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5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113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13条 |
第8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8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8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10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 第10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10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11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将有关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11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将有关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1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 | 第15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15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股东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17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会议召集人;(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召集人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 第17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会议召集人;(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会召集人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61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若有关提案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若有关提案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第20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20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21条 |
第23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 第23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24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24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24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25条 |
第25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第25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67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弃权票的指示等;(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27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27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68条 |
第28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28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69条 |
第30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30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71条 |
第31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31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72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35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且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 第35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且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77条、第78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37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或者特别决议审议的事项详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37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或者特别决议审议的事项详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80条 |
第38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第38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83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
第40条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40条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公司章程》第89条 |
第46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46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38条 |
第47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47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39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第48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5)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第48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5)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6)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公司章程》第98条 |
第54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但是,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54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第47条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另外,《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中,原表述“股东大会”,全部修订为“股东会”,修订导致序号发生变化的,所有序号顺延,条款索引相应修订。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议案四资料
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拟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第8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8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115条 |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中,原表述“股东大会”,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议案五资料
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拟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第8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8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30条 |
第15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15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32条 |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中,原表述“股东大会”,全部修订为“股东会”。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