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预计增加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情况,同意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刘翰林
许文才
陈相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