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10日以书面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2月14日以通讯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方能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满足本次发行需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名赞成,占全体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或其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次交易相关安排存在不一致之处,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3、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根据政策变化及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做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5、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6、根据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结果,办理验资,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7、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以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宜;
9、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上述第5、6项授权自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且该等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日。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7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