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
3、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修订。公司编制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说明,相关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4、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进行了对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相应的修订。
调整后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海明 钱育新 刘翰林
2022年 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