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包装”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刘翰林
王海明
钱育新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