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6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分别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变更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江西连冠功能性胶膜材料产研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实施用地所有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7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975,266.9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3,024,733.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3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2022]6194号《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验证。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江西连冠功能性胶膜材料产研一体化建设项目 | 37,662.26 | 32,000.00 |
2 | 江西永冠智能化立体仓储建设项目 | 18,415.00 | 18,000.00 |
3 | 全球化营销渠道建设项目 | 17,202.40 | 9,5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7,500.00 | 17,500.00 |
合计 | 90,779.66 | 77,000.00 |
三、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变更情况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江西连冠功能性胶膜材料产研一体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连冠胶粘新材料项目”)重点发展车用胶粘新材料、消费电子胶粘材料、功能性保护膜、OCA光学胶膜等功能性胶膜材料。本项目将租赁江西永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冠”)生产车间作为实施地。
(二)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变更情况
为了更好、更快地推进连冠胶粘新材料项目,将江西永冠使用的房地,面积为44,606.89平方米,以及其拥有的车间、仓库、门卫室建筑面积合计21,244.32平方米,转让给连冠胶粘新材料项目。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的具体原因
连冠胶粘新材料项目属于高端新材料领域,为进一步便于连冠胶粘新材料项目的实施,合理利用厂区布局,优化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的资源配置。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所有权,是公司经过综合考虑、论证了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用地所有权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还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六、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由租赁房产变更为以自有资金购置房产的方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作出的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作出的调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所有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所有权变更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用地所有权变更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