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7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冠新材”)拟使用募集资金1,012.6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7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975,266.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3,024,733.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3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2022]619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验证。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江西连冠功能性胶膜材料产研一体化建设项目 | 37,662.26 | 32,000.00 |
2 | 江西永冠智能化立体仓储建设项目 | 18,415.00 | 18,000.00 |
3 | 全球化营销渠道建设项目 | 17,202.40 | 9,5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7,500.00 | 17,500.00 |
合计 | 90,779.66 | 77,000.00 |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实际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出具的《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6321号),截止2022年8月1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012.6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1,012.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江西连冠功能性胶膜材料产研一体化建设项目 | 37,662.26 | 873.40 | 32,000.00 | 873.40 |
2 | 江西永冠智能化立体仓储建设项目 | 18,415.00 | 92.35 | 18,000.00 | 92.35 |
3 | 全球化营销渠道建设项目 | 17,202.40 | 46.90 | 9,500.00 | 46.90 |
合计 | 73,279.66 | 1,012.65 | 59,500.00 | 1,012.65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
案》。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永冠新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永冠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兴业证券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永冠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永冠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五)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