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603681)_公司公告_永冠新材: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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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冠新材: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8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5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首次权益授予日:2021年9月27日

? 股票期权首次权益授予数量:1,845,000份。

? 股票期权首次权益授予的行权价格:28.51元/份。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冠新材”)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程志勇先生就公司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1年9月4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4日至9月13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的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以2021年9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1,845,000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9月27日。

2、授予数量:1,845,000份。

3、授予人数:51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新事业部关键人员

4、行权价格:28.51元/股。

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2、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 2、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2、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
个人行权系数100%90%80%60%0%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占公司授予时 股本总额比例
江海权董事10.004.88%0.05%
洪研董事3.001.46%0.02%
盛琼董事1.500.73%0.01%
石理善财务总监6.002.93%0.03%
杨德波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6.002.93%0.03%
核心骨干员工 及新事业部关键人员 (共46人)158.0077.07%0.83%
预留20.5010.00%0.11%
合计205.00100.00%1.07%

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1年9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51名激励对象授予

184.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8.51元/股。

三、首次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27日,假设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1年至2024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1,121.04148.31531.41304.93136.39

授予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永冠新材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永冠新材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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