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603681)_公司公告_永冠新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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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冠新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沈梦晖)

作为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审慎、理性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沈梦晖,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拥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非执业资格。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并曾兼任浙江省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常委,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等。现任浙江滕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量子泛娱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铱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本人作为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参选。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因此,2023年度,本人实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2023年12月31日。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本人按时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沈梦晖660000

本人于会议召开前,主动索取并研究了相关会议资料,细致考察了议程中的各项提案,并深入熟悉了公司的整体生产与运营状况,为董事会议的关键决策进行了周密的预备。在会议过程中,本人与公司管理层展开了积极对话,实时掌握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及日常运营动态,并以慎重的姿态行使投票权,确保对全体股东的责任。

鉴于出席董事会的经历,本人确认2023年召开的董事会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具备法律效力。自2023年5月当选以来,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的原则,本人对所有议案均经过严谨而审慎的分析,从专业视角和实际情况出发,一致投出赞成票,未曾有弃权或反对之投票行为。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依据个人专业技能与专长,本人担任了公司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职务。于2023年度任职期间,作为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成员,本人恪守独立董事职责,依规行使职权,并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相关职能,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

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加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公司尚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在2023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独立董事制度,参与了任职期间内公司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对每个议案都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以客观、审慎的态度行使了投票权,并对所有议案给出了明确的观点。

在2023年度,除了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外,本人没有行使以下特别权力: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就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关键审计内容进行了讨论,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和财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的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关心的事项。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也积极参与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2023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机会,实地考察了公司,

并通过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紧密的联系,全面深入地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规范运作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推动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

公司的管理层非常重视与独立董事的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并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回应,及时落实和纠正,为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任职期间,本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持续关注公司预测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从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定价方式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经审查,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具备商业实质,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与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任职期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和核实,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除公司为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外,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在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始终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查和了解,本人认为,在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认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体系规定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八)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人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2023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客观公正地参与决策,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本着诚信和勤勉原则,积极建言献策,监督公司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等,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保持审慎和勤勉,有效执行职责,与各方沟通,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助力公司稳健发展。

特此报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沈梦晖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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