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603661)_公司公告_恒林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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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林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2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公司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尽量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六)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管理。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中心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六)本项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

(七)本项担保资金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八)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九)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的审查说明;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和决策。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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