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经济活动均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工作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八条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也可聘请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殊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审计咨询服务等。
(一)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合规性;财务收支审批情况、预算执行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审批规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公司安排,对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三)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系统建设及改扩建工程等所进行的审计;
(四)经济效益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包括计划完成情况、经营指标和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资源利用效率情况及重要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等;
(五)内部控制审计:检查公司总部及所属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评价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六)其他专项审计:主要是对除以上业务外的物质(劳务)采购、商务、操作、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审计咨询服务:是指根据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规范化水平要求,围绕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活动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提出的建议。
第十四条内控体系建设,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协助公司识别和评价重大风险,进行意见反馈,帮助改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受
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内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如有)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与预期的购入资产运营状况一致;
(四)是否存在购入资产已被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购入资产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存在担保风险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的情形,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是否存在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二)是否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三)是否存在交易标的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情形;
(五)是否存在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的情形,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不合理的情形,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司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5年6月)同时废止。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