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603661)_公司公告_恒林股份: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时间:

恒林股份: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五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章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管理机构;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八条可持续发展工作各相关方职责为:

(一)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审议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等;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中ESG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可持续发展工作任务并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九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当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员工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关爱员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禁止使用童工,不得非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不得对员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定期安排职业病体检,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职工董事选任制度,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客户或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客户或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保护第三方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指导,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与执行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保护自然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九)引入绿色材料倡导循环经济;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尽量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做到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也可随机对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七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响应乡村振兴,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并做正面回应。

第八章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ESG)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视情况将可持续发展(ESG)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可持续发展(ESG)报告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可持续发展(ESG)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关于员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