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名誉董事长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
除上述条款内容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重新备案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修订后的全文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