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以下简称“清源股份”、“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清源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3号),清源股份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700.4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299.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14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361Z001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分布式光伏支架智能工厂项目 | 35,383.33 | 33,200.00 |
2 | 能源研究开发中心项目 | 8,162.08 | 1,8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5,000.00 | 15,000.00 |
合计 | 58,545.41 | 50,000.00 |
根据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先行投入的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112.7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分布式光伏支架智能工厂项目 | 1,112.74 | 1,112.74 |
根据上述项目前期投入的情况,鉴于募集资金现已到位,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置换已先行投入募集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112.74万元。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09.72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金额209.72万元。
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不含税)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00.00 | 50.00 | 50.00 |
2 | 发行人律师费用 | 100.00 | 80.00 | 80.00 |
序号 | 项目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不含税)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37.74 | 37.74 | 37.74 |
4 | 资信评级费用 | 33.02 | 33.02 | 33.02 |
5 | 信息披露费用 | 26.42 | 5.66 | 5.66 |
6 | 发行手续费用 | 3.30 | 3.30 | 3.30 |
合计 | 700.47 | 209.72 | 209.72 |
五、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365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置换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陈洁斌 | 张桐赈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