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603626)_公司公告_科森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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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森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 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重大事件及交易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及交易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经审议通过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涉及的应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执行。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和沟通, 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

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不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 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证券事务部;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 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证券事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 公司

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 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八条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一章 责任

第八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追究赔偿责任的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追究赔偿责任的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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