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603626)_公司公告_科森科技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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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森科技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7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兼顾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兼顾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基础上,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规划的考虑因素和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沛,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当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作出决议。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发放股票股利的预案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

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达到现金分配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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