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科技”、“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11 号文核准,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266.6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85 元,共计募集资金 99,276.73 万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91,586.40 万元。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科森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度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1 度,已根据工作进度和公司具体情况指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已与科森科技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2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证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所备案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日常沟通,定期和不定期回访,专门事项3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科森科技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4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证所报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告,经上证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5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事人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报告 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海通证券定期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证所发布的业务规 高级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规文件,公司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 项承诺 人无违背承诺情况 海通证券核查了科森科技《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7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关制度履行情况,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 范等 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人员行 为规范要求,科森科技相关制度规范得 到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海通证券核查了科森科技内控制度的设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计和实施情况,科森科技相关内控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健全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9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证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证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证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11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科森科技及其12 上证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证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该等事项 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科森科技及控13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证所报告。 的事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积极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科森科技的相关报道14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并对传闻信息进行了核查,科森科技未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出现该等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证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证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证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科森科技及相15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证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16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项目组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员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证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科森科技及相17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 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18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科森科技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 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己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齐全,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与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科森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