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2证券简称:纵横通信公告编号:2025-017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5/6/24 | - | 2025/6/25 | 2025/6/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2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人民币(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29,338,293股,较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9,248,293股增加90,000股,股本增加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所致,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6,926,8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为222,411,49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120,574.6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2,411,493×0.05)÷229,338,293≈0.05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1+0)=(前收盘价格-0.0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5/6/24 | - | 2025/6/25 | 2025/6/25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苏维锋、林爱华、吴海涛、濮澍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7672346
特此公告。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