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该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10月16日为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139.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12.32元;向151名激励对象授予595.59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7.70元。
签署人:石维磊、张纯、李海波
日期: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