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603567)_公司公告_珍宝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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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05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以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和修改,并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号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公共传媒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或是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进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分别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上市规则》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

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或者《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差异情形,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现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本条第一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节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境内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五)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传闻。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四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事项涉及具体的披露标准,应当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组织和编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二)信息披露前(含刊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用于宣传的重要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查;

(3)必要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签发。第四十九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信息事件发生后,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义务人。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以OA形式签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拟定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对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如下: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审核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事宜。

(五)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宣传信息提供义务人将拟提供文稿及说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后,董事会办公室征求信息涉及单位、部门及分管高管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然后提交董事长签发。媒体披露后,应视情况通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并存档。

第五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六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董事会负有以下责任: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公司经理层负有以下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经理层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有以下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四)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及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及《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与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对接,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早于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指定媒体。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来界定。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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