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4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程序均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5年4月18日为授予日,向12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236,000股,授予价格为6.57元/股。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刘斯斌、徐毅婷、舒玲娜
2025年4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字:
刘斯斌(签字):
徐毅婷(签字):
舒玲娜(签字):
2025年 4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