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食品(603536)_公司公告_惠发食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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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食品”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惠发食品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2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规定,尽责完成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民生证券对惠发食品2022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民生证券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相关情况。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检查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民生证券督促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民生证券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民生证券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民生证券于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2年12月29日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惠发食品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惠发食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惠发食品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阙雯磊 孟凡超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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