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信息保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在进行招投标、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协议与合同等重大事项时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所有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配合投资者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交流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现场交流;
(三)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四)公司网站;
(五)电话咨询;
(六)邮箱、互动平台等互联网方式交流;
(七)邮寄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十)广告、媒体、报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公布的电子信箱与投资者关系电话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当将接受的投资者咨询和调研来访等相关信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授权及培训,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上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行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信息采集及监督制度。证券部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具体可以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等活动的预约制度,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采访、座谈沟通前,应与公司证券部取得联系,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公司证券部将核实人员身份,与其签署《承诺书》,并妥善安排两人以上人员(含两人)陪同、接待,原则上公司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公司对投资者关系活动予以书面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公司将根据要求,上传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如调研记录)至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